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已全面实施注册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关键。违反临时报告义务的行政责任认定包括临时披露标准、责任承担方式、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等要素。“重要性”与“及时性”是判断临时信息披露的标准,信息掌握优势地位的主体应承担披露重大事件信息的义务。在监管权配置上,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调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监管方式。在违反临时报告义务的行政责任设置中,应丰富行政处罚工具,将信息来源作为义务人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并完善内部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规则。
出处
《投资者》
2024年第2期49-66,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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