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面临现行立法形态各异、司法实践趋严适用等问题。对判决的推演过程予以实证分析,构建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以期免于主观法感情的恣意。此类虚假陈述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风险责任的分配应当与最终责任的承担相适应。在各种责任形态中,部分连带责任最为合理,立法变迁与司法实践亦对此有所回应。责任边际的划分标准依赖于责任要件的具体判定。主体要件应与主体责任相切割。精细化把握不同机构的虚假陈述行为,方能聚焦于客观要件来判定行为责任。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往往采取比例因果关系作为法律责任的控制机制;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多涉及抽象轻过失,对于非专家部分的一般注意义务不应过苛。根据信息距离理论可以横向比较各机构的不同责任标准。要件化进路有助于提升社会总效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双重目标达成。
出处
《投资者》
2021年第3期33-4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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