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入关以前受明朝影响废止了收继婚习俗,但清前期旗人社会中仍存在着“寡妇应留在夫家并由夫家赡养”这样的源自收继婚传统的观念。寡妇通常留在夫家,再婚、回娘家居住、买卖奴仆等均须征求亡夫亲属意见。与汉人社会相比,旗人社会里寡妇对亡夫家的依附性更强、财产权更小,寡妇再婚时,一般无法分得亡夫财产。但在康熙时期的盛京地区,如果亡夫没有儿子、兄弟等继承人,寡妇再婚时,有时亡夫的一部分或全部家产会被衙门分给寡妇的再婚对象。造成这种现象一是因为旗人社会存在官方介入平民婚姻,主动将寡妇配给无妻男子的惯行制度;二是因为满洲社会宗族观念较弱,没有立嗣传统,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的干涉程度较大。
出处
《黑龙江民族丛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20-128,共9页
Heilongjiang National S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