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催生出人工智能机器人,使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人工智能机器人与当今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产生碰撞;其民法地位界定学术界各执一词,否定人格、人格中立、肯定人格的观点各有千秋。社会关系中有新型智能人的介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归属的研究提上日程,其中人工智能鉴定机构必不可少;普通民事赔偿与涉及刑事的如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略有区分,其中人工智能驾驶机动车等级划分影响责任主体的界定。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S01期66-70,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