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法治国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作为执政党的理念被提出的,但其作为治国策略的实践则从法律产生以来就一直为统治者所使用和珍重。法治则是一个外来词,是从英语"rule of law"翻译而来,它除了可以理解为治国策略外,还包含了人人平等的价值判断。当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时,依法治国属于法治的范畴,而与人治相对;当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君主时,依法治国则属于人治的范畴,而与法治相对。依宪治国则是介于依法治国与法治的中间概念,依宪治国因为具有了约束权力的意思,而与依法治国的概念不同;同时,依宪治国又因为不含有对整个国家权力的约束,而与法治的概念存在差距。因此,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必须经过依宪治国的阶段。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1期135-143,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课题“政府与公民新型法治关系的构建”(项目编号:17YJA82004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