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从试点、立法进而全面走向司法实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甚至在理论上的讨论也没有完成。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分歧的焦点是对于"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的含义存在"审判机关""审判职能""审判阶段""审判程序""审判活动""审判标准"等种种观点。笔者认同"审判活动"的观点,并认为这是审判之所以能够成为、也应该成为刑事诉讼制度中心的根本所在,应当以此为核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此过程,应当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前者实质上包含了后者,后者必以前者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是时候继续推进并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了。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1期109-117,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