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法取消一审稿"正确执行刑罚"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刑事执行说"是对社区矫正性质和属性的混淆和误读,社区矫正具有刑事执行的属性,但不应认定为社区矫正的性质,这种解释没有法律的依据。"两高"关于缓刑犯在法定期限内应否认定累犯的批复不能引申为缓刑考验期不属于刑罚执行。否定缓刑执行的刑罚执行性质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容易误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向。"刑事执行说"对性质本身的定义认识不清。宪法、刑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探讨社区矫正性质具有指导意义。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年第6期33-40,共8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