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罪事件逐渐增加,甚至一些涉极端犯罪的情形屡屡引发舆论关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形式标准,而刑事责任能力界定的实质标准是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是我国现阶段治理未成年人涉罪的良"法",应探索在刑法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纳入司法程序,使刑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惩罚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5期57-63,共7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