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失的替代性赔偿范式,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相较其他机制具备赔偿见效迅速、可操作性强等无可比拟的优势。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立法规定冲突、规定笼统等弊端,此类问题的后果在实务中有所凸显。对此当以探究先行赔付协议的法理基础为逻辑起点,以制度的比较研究为进路,从协议协商与执行强制化、受偿投资者范围的合理限缩、协议形成机制与争议解决条款的完善、追偿机制构建方面着手完善。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4期166-183,共18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