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确立了以制定者解释为主导,辅之以有限授权解释的党内法规解释权配置模式,这是党内法规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党内法规解释权威性的有力保障。实践中,制定者通常将解释权授予有关部委,由其自身解释的情形较为少见。党内法规授权解释分为授权单一主体解释和授权共同主体解释两大类,但授权主体、对象不清,授权规则不明确,导致部分主体越权解释。解决授权解释异化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授权“有关部委”的确切意涵;其次党内法规授权解释要调和解释权威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并遵循在解释权威性的基础上保持其适应性的基本逻辑,依受权主体职能相关性授权;最后明确授权共同解释情形的同时,对解释权条款予以规范化,明确受权主体和授权规则,提高解释工作的效率。
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1期337-350,共14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21年度华东政法大学党建理论研究会重点课题“高校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