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在建设一个庞大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此背景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呈现出两个特点:其一,缺乏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规制,以致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保护缺乏相应的规范;其二,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权益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于公权力机关。基于此,宪法有必要对当前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做出回应: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的宪法保护能够为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提供宪法基础;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的宪法保护能够有效预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侵害。个人信用信息中蕴含有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双重属性,而宪法财产权不仅具有经济利益的价值内涵,更重要的是具有经济利益背后的人格价值的内涵,即宪法财产权事实上是一种为了保障公民有尊严地生活、实现自我价值的物质基础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宪法财产权可以作为当前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中人格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一体保护。未来的社会信用立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问题,应当构建一个财产权的保障模式。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546-563,共18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