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迟延履行时,定期催告和"根本违约"均可充当解除门槛,以避免不合比例的解除。前者的独特作用在于提供更清晰的标准,增加当事人对法律后果的可预期性,鼓励当事人尽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避免规范目的落空,债权人须在催告时明确宽限期的长度,债务人对于过短的宽限期负担异议义务。宽限期的合理性应斟酌当事人对从速履行的需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因素都会影响宽限期的长短。指定期限和异议义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双方信息交换。"主要债务"可以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该义务是否处于交换关系中无关紧要,但不包括附随义务。仅一部分义务迟延亦可定期催告解除。不可抗力不影响解除权,但交易基础障碍可溯及性地阻却迟延。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58-77,共20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