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的承载部门,在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过程中,存在鉴定和勘验检查的实际需求。当前监察委员会的所有鉴定和勘验检查工作均通过委托外部鉴定机构来完成,这在风险把控和效率保障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而监察机关作为拥有实质性侦查权的机关,可以依法内设鉴定机构。为保障监察调查权的有效实施,监察委员会在保证鉴定人员个人独立、侦鉴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级别的监察委员会设立属于自己的司法鉴定中心,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为案件调查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案件调查中鉴定事宜的有效处理。
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1期265-279,共15页
Southeas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