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审查型宪法司法实施和审判型宪法司法实施,宪法作为审查规范和实质规范、合宪性解释中不法论证和原则论证的区分,合宪性解释可分为审查型合宪性解释与审判型合宪性解释。审查型合宪性解释,是法院针对有违宪疑虑的法律规范所作的合宪解释,内附于法院的提请裁决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要求权之行使,只具有程序性解释效果。审判型合宪性解释,是法院针对无违宪疑虑的法律规范或法律中的可解释性规范所作的合宪解释,意在实现宪法的个案规范力。审判型合宪性解释包括规范取向的合宪性解释、结果取向的合宪性解释、以个案事实为取向的合宪性解释、以立法意图为取向的合宪性解释。法院对审判型合宪性解释的实践,遵循方法论的综合主义。法院是在宪法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中、个案事实的基础上、宪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符合立法意图的前提下,维护法秩序的统一,确保个案正义与诉讼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妥善实现。
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1期161-174,共14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17ZDA1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