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公众对于医务工作者救助义务的性质为法定性义务抑或道德性义务,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医务工作者是否属于法定救助义务主体中的“个人”是亟须明晰的问题。基于医务工作者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医务工作者履职期间实施的医疗救治行为属于医疗机构的行为,其医疗救助义务性质为法定义务抑或道德义务,没有独立认定的意义;医务工作者非履职期间实施的紧急救助属于见义勇为的自愿救助行为,负有的救助义务为道德性义务,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豁免权保护规则。
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1期56-69,共14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价值定位与规范配置”(18VHJ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