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福利时代出现了一个典型的"风险国家"形态。在此背景下,全球化的风险化解和危机应对,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完全脱离法治管控的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势必引发超越危机本身的、更大的"次生灾害"。为此,我国亟待确立并完善正常状态和非常状态并举的二元法治国家治理模式,让法治把控未来方向,使行政应急权处置公共危机,避免紧急状态下逃离法治的危机应对和严格规范主义法治对风险蔓延的非理性放任。除此,在公共危机应急治理中,我国还要进一步处理好央地之间、公益和私益之间,以及专家意见和行政决策之间的法律关系。
出处
《东南法学》
2020年第1期1-19,共19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完善重点领域行业基本法”研究(17VHJ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