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违反待批准合同报批义务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违反报批义务的认定以及义务违反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范围。从法教义学视角出发,违反报批义务系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之一,但是法律效果方面有其特殊性。由于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故若无特别约定,相对人得请求报批义务人实际履行、请求损害赔偿以及行使法定解除权,且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以信赖利益为限。通过比较法研究以及案例研究,可以总结并完善前述责任承担方式的裁判规则。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2期89-9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