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了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但其所明示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胎儿利益保护类型已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胎儿利益保护的扩张需求。同时,由于不同的法官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6条内容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6条之规定,故在之后的实践适用中仍将囿于如上困境。基于此,应当明确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构建涉及胎儿利益纠纷的诉讼模式,赋予法官在认定胎儿利益保护范围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操作办法,以期为现行《民法典》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有所助益。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S01期94-99,共6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