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目标的争论肇因于国有企业本质属性认识的分歧。国有企业的本质是人民性的,企业目标也应是人民性的。国有企业的人民性目标应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内核,统合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合规目标、宏观战略目标等内容,形成具有包容性、体系性、协同性、动态性的目标体系。国有企业人民性目标的实现需要人民性的治理机制。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国有企业作为人民性的企业需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应依凭党组织的人民性优势,结合自身特点完善人民性目标内容,整合党领导下的决策机制、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推进人民性目标的实现。公司法修订中应对国有企业的人民性目标及其治理机制予以肯认,助力国有企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行稳致远。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7-128,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特别委托项目“中央企业创建世界一流运营管理新模式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财产法视角下廉价表决权规制研究”(20CFX04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