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主要以部门履职为限,个人信息的收集有着明确的目的和范围,由此形成了国家机关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处理结果为限的“结果保护”模式,失信约束制度对此有着明显的路径依赖。大数据技术加持下的失信约束制度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利用早已突破部门履职的限制,迈向跨部门的聚合利用,并诱发个人信用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过度收集、强制共享、评价黑箱和不当滥用等问题。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过程保护”模式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个人参与,通过完善国家机关的告知义务,倒逼国家机关正当行使权力。失信约束制度引入个人信息“过程保护”模式是对“结果保护”模式的补强,二者的合力有助于实现失信约束制度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周全。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2-81,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海南自贸港社会信用立法研究”(HNSK[ZC]21-114-109)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路径与法治保障研究”(18ZDA15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