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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人口买卖”: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逻辑 被引量:10

"Population Trade" in Tang Dynasty Law:The Formulation of Legislation,Sentencing and Its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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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口买卖”并非立法语言,《唐律疏议》中的“人口买卖”主要包括立法直接列举的四类犯罪行为:“略”与“略卖”,“和诱”与“和诱卖”,“和同相卖”以及“知情故买”。“贩卖”行为的分类依据主要是被卖者的主观意志,具体量刑受到等级、身份等因素的直接影响。立法针对将良人卖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等不同情节列举了相应刑种与刑等,以此作为基本刑,卖部曲、奴婢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多在此基础上加减刑等。“知情故买”的入刑门槛极低,具体量刑比照相应“贩卖”行为减一等或加一等,刑罚适用仍受等级、身份等因素的影响。立法针对略、略卖良人为奴婢设置了死刑,并通过立法解释扩大了死刑适用范围,“贩卖”十岁以下之人或者“贩卖”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皆处以绞刑。
作者 刘晓林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52-160,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分类整理、谱系建构与数据库建设”(21&ZD19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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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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