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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一事两诉”在意思自治背景下的否定评价为视角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rbitration Award as Final and Binding in Commercial Affairs Arbitra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gative Comment on“Double Jeopardy” in the Context of Autonomy of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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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之法理基础商事仲裁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以自愿为基础达成协议,授权将民商事纠纷交由有权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性裁决结论的纠纷解决方式。1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授权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排除法院管辖权并且达成仲裁裁决有效、具有既判力的合意。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也是一裁终局制度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效力源泉。
作者 周殿梁 张曦
出处 《晟典律师评论》 2020年第1期160-183,共24页 SD & Partner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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