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宋代民间以双合同规避田产交易法律管制的案例。虽然宋代以"不立田制"闻名,但政府仍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管制土地及相关不动产的交易活动,以均平赋役并抑制兼并;然其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法律管制并未解决小农的弱势地位问题。可以说,唯有解决土地交易双方地位严重失衡这种状况,政府的交易管制才能实现其政策初衷,否则民间通过多套法律行为规避管制,政策效果终难理想。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1期203-213,共11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十二五”规划共建项目“地方社会治理绩效中的权力配置研究”(GD15XFX08)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