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参与土地征收,由于行为性质不清继而面临的诉讼风险,一直是困扰实践的难题。法官在周国强案中认为,公安机关参与征收土地行为不属于共同实施行为,而是协助实施行为;然而,无论是应邀协助,还是主动出警协助,由于无法通过"个别性"与"法效性"两个判断标准,因此,不具备可诉性。周国强案的司法说理成立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参与土地征收作出的是外部警戒的行政事实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违法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则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具备可诉性。从长远来看,公安机关参与土地征收,还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进行法治完善,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政府治理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51-58,65,共9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项目编号:19ZDA1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