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学界一般将该条作为我国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则,并普遍认为该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1]目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债务人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而不以债务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2012年第1期1-28,共28页
Archiv Fur Chinesisch-deutsches Privatrec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