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托于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网络直播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网络主播这一新型灵活用工形式.由于直播平台与主播用工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出现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导致了一系列网络直播平台用工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从属性,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控制权内容和方式的变化并不能否定两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对此,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尊重网络直播平台用工关系多元化的前提下,通过颁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平台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网络主播劳动权益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