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排除了创作者的署名权.为了保护创作者的署名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限制法人作品范围、扩张特殊职务作品范围以保护创作者署名权的倾向.事实上,在法人作品框架下保护创作者署名权是存在解释空间的: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法人署名与创作者署名的目的和作用不同,二者并不存在矛盾;通过目的论限缩,可以得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并不排除创作者署名的结论;按照当然解释,在特定情形下创作者署名权需要受到限制.这些解释进路不但能够克服扩张特殊职务作品进路的不足,亦能够使得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更加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目标.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1期340-349,共10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南开大学重点学科骨干人才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基金经费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