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为经营失败的商主体规范退出市场或者依法恢复生机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但这部破产法在解决某些复杂的破产问题时仍显得无力,例如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该法并未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实质合并破产相关问题征求意见,但是始终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引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六条对于实质合并破产作出了相关指引,对我国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引文件的做法,表明实务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数量已占有较大比例。但是会议纪要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一个内部指引,其法律效力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毕竟不同。而在破产实务领域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统一、明确规范。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分析归纳了案例,分析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实质合并破产不同观点,通过价值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论证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性和可行性。鉴于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规范性文件,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法比较了域外的实质合并破产对我国的借鉴,通过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尝试着重构了我国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