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8年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判断标准经历了由政府机关尽到告知义务到政府机关需要对其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尽到检索义务。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101之前,法院判断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标准是政府机关是否对当事人尽到说明义务。这样难免导致滥用“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手段将公民排除在信息公开的范围外,恶意侵害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101,确立了政府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时应承担证明其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的责任。这一证明责任的确立相比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任意使用。但检索义务偏向于主观性,法院在个案适用上难免具有任意性,应用客观标准将其具体化。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7期76-76,共1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