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未能有效履行职责。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赋予了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作为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在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其相应的职权,这对于诉前程序的转换也至关重要,决定着是否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存在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认定标准不一,检察建议内容形式化,缺乏强制力,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定标准模糊,期限过短。检察机关以结果为导向判定履职行为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履职效率,影响了环境保护的进程,对自然环境,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完善相关规定和标准,可以促进环境法律体系的规范运行,平衡行政权、司法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使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因此,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充分履职以及履职期限等相关问题建言献策。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15期108-1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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