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后,《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法律用语变为《民法典》第1186条“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一改变,使其从一个可独立使用的裁判规则变成了一个不可独立适用的指引性规范。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补偿责任处理的难度大大加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为了方便和人情,很大可能会采取公平原则对原本可以得到更好解决的案件进行模糊的判决。通过案件的检索,的确存在公平原则在案件中进行指引或判决。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应当从立法、司法和社会保障三个层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