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随时提出主义的证据提出方式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没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建立证据失权制度是由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决定的,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关键在于合理划定证据失权的临界点;超过期限的,若无正当理由将失去效力,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还要强化当事人收集、获取、保全证据的能力。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