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最早见于《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337条款"与"301条款"一起构成了美国对外贸易报复手段的"两支大棒"。对于美国企业来说,"337条款"调查程序通常比反倾销对申诉方更为有利。与司法救济相比,"337条款"证据要求更低,时间更紧,力度更大。"337条款"与国际通行规则的矛盾,深刻地反映了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一味突出本国利益,独断专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从本质上来说,"337条款"是美国从"自由贸易政策"向"保护贸易政策"转换的具体体现,其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的属性不仅扰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而且严重伤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引起了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35-42,共8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