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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組合商標評審、訴訟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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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實例一英國申請人標準渣打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PLC)於2002年4月18日在國際分類第16類"紙、卡紙板、書籍、雜誌、文具"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圖形商標(見第81页附圖1,以下稱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申請商標係顏色組合商標。經審查,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於2003年3月4日以ZC3150995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册申請,理由是"該圖形過於簡單,缺乏顯著特徵,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識別作用"。
作者 曹新偉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6年第4期56-58,共3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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