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对其进行保障与救济。公民的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法益基础,其具有可诉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就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其实行保护和救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公民环境权,主持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需要,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现实必然性,可以通过原告资格的放宽,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诉讼时效的排除,对原告给予经济于技术的支持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建立我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出处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2期64-65,共2页
Journal of Hotan Norm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