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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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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由于暂时困难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缓缴审批。二、用人单位年终不得发生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Z1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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