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主体的参与和采购契约的形式使得政府采购的属性变得异常复杂。作为市场经济下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公法契约是行政权行使的一种形式,与传统行政行为的刚性相比,具有柔性特点。政府采购的本质是一项政府职能,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它所要实现的目标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等特点,由于采用契约的形式而同时具有民事属性,是一种混合行为。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民事属性来自于其形式,行政特性来自于其根本。
出处
《晋阳学刊》
2003年第S1期101-104,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