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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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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要确保2005年底前,太湖水质有所好转,梅梁湖、五里湖水质明显改善,湖体高锰酸盐指数控制到5.0—7.5mg/L,总磷控制到0.1—0.2mg/L,主要出入湖河流及主要交界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指标分别提高一类达到地表水Ⅳ类或Ⅴ类水质标准。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9期12-1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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