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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44

A Study on Several Problems about Financial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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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作者 马克昌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5-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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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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