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经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因此,在当下对曾经盛极一时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性质的再讨论,仍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笔者在对出让行为的性质进行引介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法律行为性质的标准——从主体优位到目的优位的标准转换,并进而认为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2002年第S1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