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相关法律对于监所检察监督权的规定很少,而且对监督权的实现没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实践中,常常出现检察无权、监督无力的情况。完善监所检察监督权体系,增设监督权、回归监督权、加强监督权,监所检察部门独立进行检察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合法进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S1期73-74,89,共3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