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地质勘探理论的视角,矿产资源可以划分为未查明的矿产资源和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未查明的矿产资源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物,是公共物品,所有权由国家享有是有效率的,而探矿权的配置则应由私人享有。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具有物的法律属性,是私人物品,国家可以通过"一级市场"将所有权让渡于私人,矿产资源所有权在"二级市场"则可自由流转。欲使矿产资源所有权有效率,除完善其产权结构外还需要对其加以限制,以化解其外部性。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6期32-37,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