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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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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宝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进荣,山西省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母福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杰,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因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4期128-13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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