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暂缓起诉是欧国家近年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试行的一种制度。尽管这种制度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未正式认可这一制度,所以其在试行过程中具有一些不规范不统一之处。暂缓起诉制度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同时也符合一系列国际刑事政策的理论和倾向,所以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与司法运作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效力、期限及其监督机制,在我国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应当是可行的。
出处
《社科纵横》
2008年第1期85-88,共4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检察权的滥用及其防治>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号:05XZSKZD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