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EPA协议的深入实施为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契机。CEPA框架内环保合作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环保合作投资多种领域,然而,目前内地与港澳环境合作尚存在缺乏针对性机构安排、缺乏具体的、协调的环境法律制度等问题,应当从设立CEPA下跨地区环境管理机构,健全三地合作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特别是实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设立代处置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12-19,共8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基金
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6SFB2058)
国家"985规划"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山大学港澳研究资助项目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06-YZ5-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