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主张实质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应地认为是立法犯罪概念,有主张形式犯罪(刑事违法性),相应地认为是司法犯罪概念。一般认为实质犯罪(即犯罪学上的概念)大于形式犯罪(刑法学上的概念)。通说一般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的行为。这种以平面结构建立起来的犯罪概念比大陆法系的递进式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构成要件要封闭的多。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涉及被告犯罪的有无(如正当防卫),大小(如但书13条)问题。这种静止的非此即彼的态度表现为:盲从或逾越,前者表现为实务中的那种日益显现的法条主义倾向,直接听命于权威的解释。后者则游弋在现行法律的“空缺结构”(open texture)之中,表现为肆意放纵主观判断,造成司法问题结构上的厉而不严。背后表现出来则可能是权力、人情,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本文试图从认识论上对这一问题作初步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