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道德法律化,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关于道德法律化现象的存在,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但道德法律化的范围是否仅限于那些“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笔者不敢苟同。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7期16-19,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