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救济制度是设置在执行程序中的一道防错纠错的“装置”,其对于维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保障执行公正,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意义重大。但是,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受立法和实践的种种因素的制约,远不能发挥这道“装置”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现行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的分析检讨,着力论证了执行救济行为本质上应属于司法行为,并提出必须按司法权的基本理论重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构想。具体而言,执行救济程序模式应实行当事人主义,救济的机构应脱离执行局而单设;寻求救济的事项应区分程序和实45-权利;救济的方法因救济的事项不同而有所区别;救济的程序事项应明确具45-。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33-3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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