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伪证罪中,关于"虚假"的认定,主观说更符合伪证罪的本质;关于伪证罪的主体,其他犯罪中的被害人应独立成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录人作为伪证罪的主体不合理,有待通过立法予以完善;关于伪证罪的犯罪目的,由于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应取消"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刑法规定;关于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应增设罚金刑,丰富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另外还探讨了身份对责任的影响,力图实现责任认定的个别化、精确化。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75-179,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