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二审诉讼制度尚不能充分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特别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5 3条关于二审裁判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裁判的种类不全、改判的内涵不清、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与证据规则不符、重实体轻程序以及影响程序的安定等。完善二审裁判制度 ,须遵循公正、效率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以及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增加二审裁判类型 ;二是明确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利益变更原则 ;三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改进发回重审的规定。
出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